平等既指人的平等意识或平等要求和理想,更意指现实中客观的平等关系。网络司法拍卖则是将平等之意识理想转化为现实中平等关系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区域之间的平等
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有地域限制的,即具有以国界或行政区划为范围的属地效力。网络司法拍卖唯有不留死角,不存真空地带,才能实现区域之间的两个平等,既包括省市之间的大区域平等,也包括县区之内的小区域平等。
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价值(二)
国家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与开发力度,进一步扩大网络的覆盖率与辐射面,让网络进驻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民众只有知晓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方能有效参与其中。
(二)竞买人之间的平等
平等是一种同等待遇的理论化与高度化,其与民主、自由等价值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要达至平等,就必须给予其最基本的平等要素。这主要体现为两点:
<1>,参与竞买的地位平等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于拍卖机构之拍卖,表面上看是竞买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交易,实质上却是竞买人与法院在进行交易,因此,司法拍卖的一方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而另一方则为竞买人,且众多竞买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地位。
网络司法拍卖
<2>,参与竞买的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之作用实质上是如何看待社会差别问题,它以承认社会差别和不平等为前提,并把批判的锋芒对准一些特别不能容忍的不平等,为社会调节不平等提供理性导航。按照既定的拍卖程序支付足额保证金,便可在竞买出价时完全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合理审慎地衡量自身的承受能力,理性参与竞买,平等自由出价,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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