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效益)价值
司法效率的基本要义是运用较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收益:在微观上,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收益,从而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在宏观上,则通过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生活质量,从而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网络司法拍卖正是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及电子商务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尽可能地减少(潜在)竞买人的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为司法拍卖效率提升提供渠道与创设空间。
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价值(三)
(一)竞买人效率
通过竞买人之间的竞争程度来提高竞买效率,这与互联网科技的应用有着重大关联。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说是一种网络经济现象,因而具有网络效应,犹如当消费者使用某种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和价值随着使用该产品的消费总人数的增加而增加时,往往呈现出需求方的规模经济。
网络拍卖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不少拍卖机构已经转型推行网络拍卖并成为其主业,且法院自主进行司法拍卖,而非交由拍卖机构进行操作,除可以减少人为干扰外,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与环节。
网络司法拍卖
(二)司法效率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拍卖财产的过程,其程序具有较强的市场交易特色,更应体现出司法效率。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仅需处理好内部审判、执行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之职能区分与工作衔接,无须交由外部拍卖机构操作,可以节省委托拍卖机构的所需用时,环节少、效率高,且内部日趋一致、规范后时间明显缩短,容易打破过去的陈规滥调,破除部分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的拖沓恶习,使司法拍卖程序更加阳光、规范、高效地进行,以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从而提升法院形象与公信力。
网络司法拍卖之效率维度必能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浪潮中,用理论与实践的生命力来验证其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而提升司法拍卖的公正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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